股票配资非法经营 古巴比伦文明的兴亡
发布日期:2024-08-11 04:06 点击次数:180
巴比伦王国和汉漠拉比的统治
巴比伦王国(公元前1894年――公元前1595年)由来自阿拉伯草原的阿摩利人所建。其开国之君是苏姆阿布。由于王国的首都在巴比伦,因此得名巴比伦王国。巴比伦在幼发拉底河左岸,两河相距最近的地方。"巴比伦"意为神之门。
建国初期的巴比伦王国十分弱小,对外只得依靠强国,对内发展经济。第六代国王汉漠拉比在位时,运用远交近攻的策略,逐步消灭各个地方政权,统一了两河流域南部。对内汉漠拉比神化自己的统治王权,加强君主专制,控制地方势力。兴修水渠灌溉系统发展经济,保障军队的稳定,给士兵们土地。重视法律,编纂并颁布了《汉漠拉比法典》。
《汉漠拉比法典》可以被分为三个部分:序言,法典条文,结束语。在序言中,汉谟拉比强调自己的权利是由神灵赋予的,并且夸耀自己的功绩。制定法典是汉谟拉比统治的需要,也是当时社会的需要。而法典本身也是反映当时社会状态的一手材料。
土地制度,当时巴比伦国内主要是有两种土地,第一种土地是属于国王的,而这种土地又分为两种,第一种是收获供王室享用,而第二种则是服役份地,士兵服役之后所获得的土地,这种土地不能够转让,买卖或让妻子和女儿继承,但如果儿子继承了父亲的职务,这份土地他也可以继承。除此之外还有商人达木卡,祭司等人的服役份地。
从法典中可以看出,巴比伦国内,人民主要分三级,阿维鲁,穆什金努,奴隶。阿维鲁可以被看作是阿摩利人的公社成员,拥有土地,是拥有公民权的自由民。穆什金努,是没有公民权的自由民,他们没有土地,形成一个固定的阶级。而奴隶则是巴比伦的社会中最为低贱的人,他们既没有公民权也没有自由,更没有土地,他们在法典中被视为奴隶主的财产。三种人社会地位高低不同。
古巴比伦社会中商品货币关系发展很快,大商人叫达木卡小商人叫沙马鲁,大商人可经营自己的私人生意,也可谓王室成员做生意,公私兼营。而小商人可以成为大商人的代理人,也可成为大商人的合伙人。当然,他们也可以经营自己的私人生意。商品货币关系的快速发展,造成了古巴比伦社会中阶级的激烈分化,和极其尖锐的阶级矛盾,不少人失去土地,这期间出现的雇佣关系,租佃关系的高度发展,很好的说明了这一点。
《汉漠拉比法典》对家庭关系,奴隶制度,财产关系,借贷关系。做了较多的规定。从法典对奴隶和私有财产的态度可以看出法典始终维护奴隶主和有产者的权利。
汉漠拉比死后,古巴比伦王国因为国内激烈的阶级斗争,和此起彼伏的人民起义实力大损,并逐步衰落。公元前1595年古巴比伦王国为西亚的赫梯人所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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